四川音乐学院特困生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5日]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特别困难学生的关怀,鼓励他们锐意进取,帮助他们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也为了让我校特困生工作有条可依,有章可循,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以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特困生补助发放的对象是,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无法保障基本学习和生活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第二条申请特困生补助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
(三)品德优秀,思想上进,尊师爱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学习刻苦,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较为突出;
(五)家庭特别贫困。
第三条特困生生活补助按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予以发放,全年共发放10个月,每年9月中旬开始评定,一等为150元/月,二等为120元/月,三等为100元/月,逐月发放。
第四条申请特困生补助的等级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一等
1.孤儿、残疾学生(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2.父母亡故,虽有经济来源,但生活困难的;
3.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无经济来源的;
4.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或长期卧病,家庭无固定收入,本人无经济来源的。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二等
1.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本人生活困难的;
2.父母有一方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身患严重疾病的;
3.父母务农,家中无其他劳动力且有2个或2个以上的学生在上学的。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三等
1.父母双方虽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的;
2.因自然灾害或家庭发生意外灾难,造成生活无保障的;
3.家庭在边远贫困县、镇(乡),家庭收入较低,本人生活比较困难的。
第五条申请特困生补助确认的步骤
(一)申请特困生补助的学生,认真填写《四川音乐学院特困生补助申请表》,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所有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行政公章;
(二)年级辅导员除认真审核必需具备的证明材料外,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表现,平时消费情况也是特困生评定的依据之一,在进行评定时要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三)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未主动申报,但各院(系)有相关档案证明属实的,也应列入特困生补助范围,可不公示;
(四)各院(系)在评定时要按困难的程度排序并研究确定特困等级,在公示五天无异议后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定意见,再报学工部(处)。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特困补助,申请的步骤参照第五条执行。
(一)自身遇到意外伤害或因患严重疾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在校期间突然受伤或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因家庭发生突然变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
(四)有其它特殊情况的。
第七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受助资格,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生活不节俭,有高消费行为的;
(四)休学、退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五)有其它情况的。
第八条对已脱困的或应当取消受助资格的,各院(系)应认真填写《四川音乐学院取消特困生补助登记表》并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九条新增院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学年度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