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成都美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协会章程(暂行)
[发布日期:2008年04月08日]
四川音乐学院成都美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协会章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四川音乐学院成都美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简称“心协”。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在学领导的带领下的一个学生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本着服务学生的原则,以“认识自己、提高自己、快乐自己”为口号。宣传和普及大学生心理学知识,增强广大同学的心理保健意识,提高全院同学的心理素质和自我调适能力,推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 任务
协会的任务是:
1、协助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面向全院学生开展新生心理健康普查工作;
2、做好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3、根据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4、培养朋辈心理辅导员,开展同学之间的互助活动;
5、配合做好学院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协会设立会长1名,副会长2名。会长为协会的负责人。
会长:在院学工部(处)的领导下,接受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业务指导,全面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协会各部门开展各项活动,及时向有关领导、学院相关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条 协会下设部门及职能:
协会下设:秘书处、宣传部、组织部、心理咨询部。
一、秘书处:
1、负责协会的会员招聘、经费管理、会议组织、计划总结等工作,并做好协会值班安排、资料整理等内部管理事务;
2、负责协会电话咨询工作,开展朋辈咨询服务并做好咨询记录,协助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咨询预约工作;
3、协助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做好其它相关工作。
二、宣传部:
1、出版墙报、宣传栏,书写宣传标语、各类海报和通知;
2、及时报道协会的各项工作、活动,扩大协会的校园内的影响;
3、开展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工作。
三、组织部:
1、负责会员的培训;
2、收集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有关的并适合本院阅读的书刊、音像等资料;
3、负责收集整理广大同学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协会工作的意见并做好汇报和反馈工作;
4、负责策划、组织和开展协会的各项活动;
5、加强与校内外的联系,通过多种途径筹集活动经费;
6、负责与学院学生会、学生会分会及其他社团组织保持联系,开展联谊活动,促进了解。
四、心理咨询部:
1、收集整理校园内外有关热点信息,结合实际对大学生感兴趣的话题进行调查研究。
2、协助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各项活动;
3、解决同学们的心理问题。
第四章 干部
第一条 协会干部的出任主要由各院系推荐、公开招聘、自荐或他人介绍等形式产生,对符合要求者经会员大会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予以录用。
第二条 协会干部任职每学年度为一届,连任次数不超过三届。
第三条 协会每学年度举行一次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在此基础上向学院有关部门推荐。
第五章 会员
第一条 申请入会的条件:对心理学感兴趣,自愿要求加入,遵守协会章程,愿意在协会帮助下提高自我及他人心理素质的本院注册学生。
第二条 会员的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2、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协会获取资料,取得帮助;
3、有协会干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4、监督协会各部门的工作。
第三条 会员的义务:
1、会员(不)需交纳适当的会费;
2、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认真学习心理学知识,并选修一门及以上心理学课程;
4、运用心理学知识为广大同学服务,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扩大协会知名度。
第四条 会员的退出: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只需提交退会申请即可退会。如果毕业,自离校之日起即为自动退会,不在属于协会会员。
第六章 纪律
第一条 协会会员应有高度的集体荣誉感,自觉维护心理协会形象和声誉。
第二条 极参加心理协会的各项活动,不迟到,不缺席。会员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活动者,需事先想心协提出书面请假,如不能及时提供书面请假,则应事先提供口头请假,事后补交书面请假,无书面请假者作缺勤处理。
第三条 凡全体心理协会会员应严格职业道德做好对心理问卷、调查档案及心理咨询者的隐私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心理协会会员应注意个人的言行举止,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第五条 心理协会全体会员应注意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
第六条 心理协会全体会员应齐心协力,维护协会团结,努力积极地开展富有创造性的工作,为我校心理健康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七章 经费
第一条 协会经费由会员交纳的会费及依靠社会赞助办法解决。
第二条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四川音乐学院成都美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二条 协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大会对章程进行修改。
第三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有效。
四川音乐学院成都美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协会
2007年11月16日